珠建建〔2009〕76号
关于加强我市建筑深基坑工程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各质检站、安监站,施工图审查机构,各建设、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深基坑工程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周边建(构)筑物、市政设施和人员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目前深基坑的管理现状,就有关加强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建设单位的要求
(一)建设单位是深基坑工程建设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应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从事深基坑工程的相关活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建设单位应当在深基坑工程设计前,对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设施的现状,以及同时进行的相邻工程的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设计、施工和监测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对所提供的调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对深基坑工程潜在影响范围内的设施,建设单位应作进一步调查和记录、拍照或摄像、布设标记。
(三)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深基坑设计方案评审,办理基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等手续,并确保按时支付为保证工程安全所需要的相关费用。
(四)建设单位须委托第三方对深基坑施工监测,地下室超过两层(含两层)的深基坑须委托珠海市质量监督检测站进行监测。第三方监测单位与建设、施工单位不能有隶属关系或同属一家上级主管单位。
深基坑工程监测内容包括对支护结构、周边环境、土体状态变化、地下水位变化、土层孔隙水压力变化等方面的综合监测。
深基坑工程监测应贯穿工程的全过程。支护结构监测时限与基坑暴露时限相同,周边环境监测时限应在监测方案中确定,一般应延长至基坑回填后6个月。在遇连续大雨和台风季节及地下水位涨落较大、地质情况复杂等非常时期,应加大监测频率。
二、对勘察设计単位的要求
(一)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的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
(二)深基坑工程的勘察单位应当严格按规定,提供各项参数和技术指标,并确保其满足基坑支护设计、地下水处理和保护周边环境的需要。
(三)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设计程序和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交规范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设计文件应当包括计算书、图纸和其它文字资料等,并明确下列内容:
1、对周围环境保护和避免损害相邻设施的技术要求和措施;
2、基坑安全等级和结构、环境变形的允许值、临界状态报警值;
3、对施工组织、开挖程序、监测内容提出具体要求。
(四)深基坑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从珠海市基坑支护审查专家库中抽取或经市勘察设计协会认可的专家。专家评审意见由珠海正青建筑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和建设单位负责记录并印发专家评审意见。
(五)深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经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三、对施工单位要求
(一)深基坑工程须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总包单位应加强对深基坑施工管理,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深基坑工程可以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企业,其分包合同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备案,分包单位应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对分包的工程内容承担安全责任。
(二)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单位应依据设计文件、勘察报告及环境资料,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从施工方法、施工程序、进度安排、安全防范等方面进行有效控制,并符合下列要求:
1、对相邻设施应当有周密的保护措施。基坑安全影响范围内不得设有临时办公和生活场所。
2、对地面堆载、地表水、地下水应当有详细的控制措施;
3、对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深基坑工程应当有控制险情的应急措施。
施工组织设计应当经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进行论证,由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批准。
(三)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依法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经依法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现场实际情况与勘察、设计依据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采取措施;确需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变更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方案,由建设单位依法报经审查批准后实施。
(三)深基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应当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深基坑工程施工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向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建设单位报告;%E